公文處理常見問題 | 改進建議事項 |
一、收文先行存查,另辦理創稿發文 | 函復案件應檢附來文正本,函稿在上來文在下依序裝夾,辦理發文,避免同一案件分離處理。 |
二、公文速別之使用 | 1.公文速別係指希望受文機關辦理之別,最速件公文辦理期限僅為一天,故承辦人請謹慎選用。本機關內文書之陳核、陳判過程中,應以公文夾顏色做為內部傳送速度之區分,最速件用紅色、速件用藍色、普通件用白色、機密件用黃色或特製之密件袋。 2.公文速別中並無「特急件」之速別名稱。 |
三、公文稿面簽名蓋章及填註相關事項 | 1.核稿人員對增刪修改文字應蓋章或簽名。 2.公文函稿超過一頁以上者,請承辦人於兩頁交接處蓋職章。 3.承辦人員應確實填列保存年限。 4.公文處理過程有關人員應於稿面註明時間,以明責任。 |
四、附件之標示 | 1.發文如有檢送附件,應於「附件」欄明確填註附件名稱及份數;或填「如主旨」「如說明o」,勿填寫『如文』或『隨文』。無附件可免填寫。 2.附件應不與公文分離為原則,請檢點清楚,隨稿附送。附件有二種以上,請分別標以附件一、附件二…。『隨函寄出』或『隨稿歸檔』亦請分別註明。另為避免寄件作業錯誤,承辦人宜將發文函稿、『歸檔』附件及來文依序一起裝訂,『隨函寄出』附件請用雙尾夾夾於最後,勿裝訂。附件如不存檔,承辦人應於稿面空白處註明『附件不存檔』。 |
五、公文格式 | 1.公文格式請至本校總務處文書組網頁自行下載使用,並請避免自行變更字距、字體等固定規格。 2.申請研究計畫請使用制式公文稿(範例請至文書組網頁擷取使用)。 |
六、清稿 | 文稿陳核、陳判過程如增刪修改過多,應送回原承辦人清稿。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,再陳核判。其已會核會簽者,不必再會核簽。 |
七、發文 | 1.發文函稿E-mail至文書組前,請先就文稿核閱所增刪修改部分予以更正後再行E-mail。(E-mail函稿之內容與紙本必須相符。) 2.緊急公文應預留文書處理作業時間,以避免延誤時機。 |
八、學校內部行文 | 1.學校內單位間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,應以書函或便箋行之,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,不應再以校函方式發文函轉。 2.對外行文者,以學校名義行之,須掛本校總發文號。非重要公文由單位自行發文者,蓋用單位章戳。 3.函轉校內各單位知照事項(如:法令規章等)宜利用會議紀錄﹑公務性之刊物(如校訊、通訊)或利用網路公告週知等方式代替行文,以簡化文書作業。 |
九、改分文流程 | 經總收發掛號分文擬改分發其他單位時,應經一級主管核章,敘明理由或改分發單位後,送文書組辦理,請勿逕轉改分單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