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kip to content- 一、 目的:為協助特定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近貧學生,減少經濟負擔,安心完成高中教育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 申請資格及成績標準:
(一) 申請資格:
1. 就讀教育部核定之「偏遠地區」及「非山非市」學校高中(職)生,家庭經濟確有困難者,以無福利身分者為優先。
2. 最近一年每戶不動產及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低於臺北市政府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。
(二) 成績標準:學業成績 60 分及操行成績 70 分以上,且無記過紀錄。
三、 補助名額及金額:
(一) 每年補助 150 名,每名新臺幣 8,000 元。
(二) 各校依學生人數,推薦名額如下:
1. 500 人以下者,可推薦 4 名。
2. 501 至 1,000 人者,可推薦 5 名。
3. 1,001 人以上者,可推薦 6 名。
(三) 本會得依申請人數及申請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彈性調整名額。
四、 申請時間及應備表件:
(一) 申請時間:每年 2 至 3 月間受理申請,期限依公告辦理。
(二) 應備表件:
1. 申請表。
2.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1 份。 - 3.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及德行評量影本,並加蓋學校證明戳記。
4. 最近半年全戶戶籍謄本影本。
5. 最近一年全戶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及「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」影本各 1 份。
6. 中(低)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請檢附相關證明,並免附上述第 5 項資料。
7. 其他急難證明文件:因家中成員或申請人罹患重大疾病,影響申請人就學狀況者,請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正本。
8. 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影本,請黏貼於申請表背面。
五、 審查程序:
(一) 學校推薦:申請人備齊應備表件向就讀學校申請,由學校依公告名額篩選,並依學生家境困難情形排序推薦之。
(二) 本會審核:本會承辦單位進行書面審查,如發現所繳表件不符或缺漏,即通知學校轉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;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視為放棄。
六、 助學金發送:
(一) 核定補助名單函知各校並於本會網站公告。
(二) 助學金匯撥至申請人個人帳戶(無金融帳戶者,匯至學校帳戶,由學校轉發)。
七、 本要點所需經費,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及接受社會各界捐款支應。
八、 本要點經本會工作會報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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